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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信用卡即银行卡。类型 1、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
1、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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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有以下的几种类型,第一种就是犯罪金额比较大,针对于这样的情况,将会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第二种就是犯罪的金额巨大,针对于这样的犯罪情况,那么就会给予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第三种情况就是犯罪金额非常大,而且其情节非常的恶劣,那么针对于这样的犯罪情况,将会给予10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 可见,信用卡透支诈骗罪可以称之为是经济犯罪,这样大的一个经济犯罪对个人、家庭,甚至是个人未来的发展也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是毁了一个人的一生,所以在处理这样的情况的时候,那么最好的方法还是要慎重处理好自己的钱财,因为只有从这样的层面来看的话,才能够更好地构建自己的人生幸福体系,想想看,为了几十万的钱被判了,实在是划不来。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三个月后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所谓“有效催收”,指的是以下四种情形: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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