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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欠债,但另一方不知道,事后不承认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此时,另一方不需要对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第三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法律上,只要证明对方主张的债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即可以不用还钱。具体而言,这里要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不过,配偶另一方被债权人起诉,要证明这笔债不合法,或者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仍然要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间有财产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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