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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是非法采砂,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按刑法中非法采矿罪进行刑事处罚,最低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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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非法采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采矿后拒绝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其他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采矿的具体矿种。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继续开采矿产资源;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的。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共生或者伴生矿产资源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开采矿资源的规定产资源。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采矿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起诉,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矿产资源破坏的金额。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证据等综合分析。非法采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非法采砂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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