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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唯一一套住房法院能封存拍卖吗

2024-09-28
对于仅存在于夫妻二者名下的唯一住宅房产,法院能否实行查封及拍卖处置措施,不能一刀切地给出确定答案,而是需依据实际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若该处房产为被执行人名下及其主要抚养亲属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居所,则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措施,但禁止实施出售、转让或抵押等行为。 若该处房产超出了被执行人名下及其主要抚养亲属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范畴,且在保障被执行人名下及其主要抚养亲属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居住条件之后,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执行,其中包括可能涉及到的房产拍卖事宜。 若夫妻双方未能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相应义务,如未能清偿债务,债权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若该处唯一住宅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在确保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有可能对该处房产进行拍卖,用以清偿债务。值得关注的是,在决定实施拍卖、变卖或抵押等处置措施后,人民法院通常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以便他们寻找新的居所或解决居住难题。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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