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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是投保人故意制造的;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交通意外险的主要保障范围一般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残疾,保险公司将会提供相应的赔偿。交通意外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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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8)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意外保险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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