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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

2024-11-25
针对既有仲裁协议又包含诉讼条款的合同,仲裁协议中的争议处理部分通常被视为无效。当争议事件实际发生时,一般由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负责作出妥善的裁决。 提起诉讼的首要环节是确认案件管辖权。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含有如下内容的争议条款:“若产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关进行申请仲裁,亦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纠纷真的发生,许多人会感到困惑和不知所措。实际上,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需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如果仲裁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仲裁机构通常不会受理该仲裁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仲裁机构通常不会受理该仲裁申请,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相关法规

《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四)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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