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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指定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2024-09-23
实施监视居住之地点通常设定为人犯或被告者的住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者确实无法找到固定住处,则公安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特定场所,以便实施该项措施。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在被监视居住者的住所执行可能会妨碍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将监视居住的场所变更为指定的居所。但需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的场所绝不能设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用于办理案件的场所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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