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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见证人是可以作证的,只要是对于刑事案件的案情有了解的,此时都是需要作证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见证人可以作为证人的,那么此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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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庭质证时,你可以说这个证据不作为该案证据使用了; 2.因为证人证言应出庭作证,所以亲属不要出庭作证了; 3.请注意,如果你说该证言不作为证据使用,法庭会记入庭审笔录的,有可能会造成合议庭不支持你的主张等后果,而且如果二审你想再提交,法庭可以不接受,对方也可以不再质证。请考虑好相关后果再作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法条上来理解,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与一般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一样的。证人证言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所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有利还是有害,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判断。这样类型的证人证言应该区分于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这样有利的证言就要涉及到下一项所提及的补强证据规则。我国刑诉法证人证言的补强证据规则:指的是有一些证据由于证明作用比较弱,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与其相互印证使用。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证言、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做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都属于这样的证据。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有作证的法律义务的。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缺乏程序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如果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如果证人拒绝作证,那么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证人是无可奈何的。当然,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有的学者提出来《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可以拘传,可以罚款,等等等等。但是,问题在于你得先证明该人的确是案件中的证人,而这本身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如果证人坚定地说自己就是不知道案件情况,你又如何呢?拘传、罚款就能解决问题吗?不行!所以现在的关键依然在于,一要为证人作证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国家要建立系统的证人保护体系,让证人能放心作证;二要改善警民关系,重新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让社会公众愿意出来作证;三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要学会做证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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