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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资、工资收入是指个人因工作或雇佣而获得的工资、工资、奖金、年末工资、劳动红利、津贴、补助金以及与工作或雇佣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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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讯费需要交纳。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2、除非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交通补贴不需交个税,否则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4、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5、如果当地没有规定公务费用的标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报销的通讯费均是用于公务的,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6、必须要有发票凭证,应该还要求员工提供通讯开具的通讯费大类的明细账单。如果遇到税务稽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证明该费用的实质,是会被直接要求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将通讯费作为补贴直接打入员工的银行卡工资或直接发放现金的(即非报销形式),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7、公司内部补贴制度在制定时应考虑到不可能全部员工都有公务所需,不同部门员工的公务所需是有差别的。
1、通讯费需要交纳。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2、除非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交通补贴不需交个税,否则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4、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5、如果当地没有规定公务费用的标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报销的通讯费均是用于公务的,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6、必须要有发票凭证,应该还要求员工提供通讯开具的通讯费大类的明细账单。如果遇到税务稽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证明该费用的实质,是会被直接要求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将通讯费作为补贴直接打入员工的银行卡工资或直接发放现金的(即非报销形式),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7、公司内部补贴制度在制定时应考虑到不可能全部员工都有公务所需,不同部门员工的公务所需是有差别的。
可以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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