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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二孩以内子女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可以由夫...
按照现行的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生三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则是,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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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辽宁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上一年人均年收入5--10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辽宁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符合国家和辽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的,可以享有相应的补助奖励和社会保障。《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四条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六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第二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第三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的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生三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则是,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015年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是,不管生几个,最高不超过夫妻各方男收入3倍。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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