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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所需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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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移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买卖合同;(4)房屋所有权证;(5)不动产发票;(6)其他必要材料。说明:(1)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未成年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处置房屋产权时,监护人应当提交出售房屋系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并提交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材料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处置房屋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者出具有权处置资产的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出售房屋有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材料、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共同申请;(2)房屋若已出租,且买受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若买卖房屋属于非住宅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如需测绘,还需提交面积测绘报告;(3)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为监护人及其身份的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由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定书,由指定的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买受人属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外文的文书需译成中文;若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共有人的身份证明、持证人及能够证明份额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4)法院判决(仲裁)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如需协助执行的,需提交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裁定买卖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还需提交刊登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5)若申请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在工作人员面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二手房交易收费标准:1、交易手续费双方份额50%,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2、住宅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3、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按评估价的万分之五缴纳(暂免);4、自2008年11月9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个人购买普通存量住宅的,免收购房者房屋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对个人购买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90m(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90m以上、144m(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5、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6、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若能提供原购房原值及合理费用的,按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若确实不能提供购房原值,按核定1%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住宅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时的价款后的差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若确实不能提供购房原值,按核定1%征收个人所得税。(2)免税标准个人购买住房超过5年(含5年)且是家庭中唯一一套生活用房的,销售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过户所需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产过户所需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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