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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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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座落;(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四)其他事项。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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