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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个人是不可以确权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
1、用途不同 经营性用地一般是指经营性项目的用地,按照现行的政策,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非经营性用地是指不是用于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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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具体规定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业主可以依法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能改变住房性质的,不能将住房改为经营性住房。 而且,如果改造需要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话,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的话,就不能把住宅住宅。
要区分“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与国发(2004)28号文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是指原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情形,包括原以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现在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对于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依据国办法(2003)70号、国土资发(2004)71号文,在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行)后无论原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还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均应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是指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基础上经批准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情形,经营性开发建设主要指开发建设用于转让或出租的建筑物的行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规划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在这一规定中应重点把握以不改变原土地用途为基本要求。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经批准以营业为目的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根据国发(2004)28号文的规定“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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