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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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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关于合同纠纷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解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罚金。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定金罚则、损害赔偿金等责任。其中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若在合同中约定或单独约定担保责任的,可以一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具体需要结合相关材料详细的计算。
主要原因如下: 1、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需要; 2、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需要; 3、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4、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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