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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第二,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第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第七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四,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
1.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发出要约一般不算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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