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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的居住场所,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自己的住处;另一个是司法机关指定的居所。司法机关指定的居所,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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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以下几点防止问题: (一)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二)明确指定居所的条件和标准。 (三)纠正执行主体错位现象。法院、检察机关建立与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协作机制,法院、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严禁不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检察院自行执行现象,严格执行侦查与监管分离的规定。 (四)保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知情权。 (五)完善执行监督程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可以见面,但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而且不能离开监视居住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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