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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业和歇业的区别

2021-10-20
公司停业就停止经营,本质上和公司停业是同一个概念,表现的意思是一样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审查,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清算税金,回收税务登记证明书,收到收据和收据,进行停业登记。纳税人发票回收不方便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当场存档。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时,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纳纳税。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薄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工留薪期未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停工留薪登记延长。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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