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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剩余财产的股权分配

2022-08-07
A公司现有甲乙丙三个自然人股东,A公司持有B公司500万股权,2012年1月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500万股权按照每股1元分别转让给甲乙丙三个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以后甲乙丙由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变为直接持股,股权转让时B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为每股5元,A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每股5元(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转让所得作了纳税调整,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之后A公司股东决定注销公司,清算后公司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低于原股东的出资额。据此股东认为在分配剩余财产时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但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清算前的股权转让行为按每股5元追溯调整增加可供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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