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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离婚协议还没有生效;如果你们已经办理过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已经生效...
A于2007年6月8日支付B现金30万元,B于当日书写收据一张。A于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月3日分别汇付15万元、35万元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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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以下情形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以下情形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A于2007年6月8日支付B现金30万元,B于当日书写收据一张。A于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月3日分别汇付15万元、35万元至B名下银行账户,B分别出具了收条各一份。 金沙江路房屋于2003年办理产权登记,权利人为A、B。该房屋银行贷款目前已结清。 各方观点 A诉称,A、B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5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上海市金沙江路房屋归A所有,A支付B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A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曾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贷款尚未还清,未办理成功;此后,A还清了贷款,但与B失去了联系。故A请求:依法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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