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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有效吗

2022-08-01
A于2007年6月8日支付B现金30万元,B于当日书写收据一张。A于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月3日分别汇付15万元、35万元至B名下银行账户,B分别出具了收条各一份。 金沙江路房屋于2003年办理产权登记,权利人为A、B。该房屋银行贷款目前已结清。 各方观点 A诉称,A、B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5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上海市金沙江路房屋归A所有,A支付B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A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曾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贷款尚未还清,未办理成功;此后,A还清了贷款,但与B失去了联系。故A请求:依法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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