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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在校学习的学生尚不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其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如社会保险、最低工资等规定。 你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这样既保住了这份工作,也明确了你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如果单位非要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合同的起始时间要注意把握,一定要确定在你毕业以后的时间。 否则,你会因为尚未毕业在校学习,不能够按时上班,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处罚哦。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目的,就是保证你毕业后能够顺利到用人单位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保证要接纳你去工作的一个书面契约,它的效力与你与其签订了毕业后去就业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 学校不会因此做出扣发你的毕业证等证件的行为的。 祝你开心顺利。
(一)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审查其授权委托书,看看总公司是否有授权,授权的范围又包不包括你们合同相议的。为了谨慎起见,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后才知道总公司并没有授权或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了授权范围,合同也不会沦为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总公司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通知撤销。 (三)没有得到授权但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明知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的;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或者已经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是并没有及时通知让相对人知悉的。
合同不合理可以不签。签订合同本身就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活动,所以如果有一方觉得合同不合理,不想签订合同的,当然可以不签。 在合同未签订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改主意,决定不签订合同,这不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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