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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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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并完成清算; 3、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新《》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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