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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
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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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持证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三)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交易情况。
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第五十六条给予行政处分。
XX采取竞价方式,每年定期在XX确定的平台发放有偿配额。竞价底价由XX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竞价发放的配额,由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的有偿发放配额加上市场调节配额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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