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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
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日后被告转移财产导致难以执行,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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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由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保全制度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能够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暂时性救济制度;即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债务人可能对有关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或者继续实施某种侵权行为,为避免债权人判决胜诉后诉讼目的落空。 是对债权的一种临时性救济制度,并非是对申请人债权的担保,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即使申请财产保全,也应和其他债权人一样只能按比例受偿。
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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