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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收到求助信息后,应及时救治交通事故中的伤员,不得因救治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事故车辆参加汽车第三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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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参加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急救费用的急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或者没有参加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先替换一部分或者全部急救费用,然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负责人索赔。另外,关于汽车损坏,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规定赔偿的不足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失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双方都有过失的,按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抢救费的承担: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交通事故抢救费的承担: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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