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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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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一)未依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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