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6人已浏览
907人已浏览
2,202人已浏览
7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