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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们夫妻符合以下情况,则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要承担高额社会抚养费。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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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收养是否合法,双方是否能出具相关不孕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合法生二胎处理,可以生。具体如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再生育,适用二胎生育条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有规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另外,本人在《无锡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见到了此项规定。关于这点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即使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也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并且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包括诊断证明书等),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不孕症”的凭证;三是“依法收养子女”是指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取得《收养证》的行为,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私自收养行为,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取消了“一个”的限制,即依法收养的子女数没有严格限制,只要属不孕症,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后怀孕的均可申请再生育。
夫妻收养孩子后可以再生育。只要双方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双方未生育的,就可以生育。收养孩子后生育的孩子视为二胎。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的,但是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一)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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