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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养孩子后可以再生育。只要双方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双方未生育的,就可以生育。收养孩子后生育的孩子视为二胎。不符合生育条件的,...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要承担高额社会抚养费。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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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收养是否合法,双方是否能出具相关不孕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合法生二胎处理,可以生。具体如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再生育,适用二胎生育条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有规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另外,本人在《无锡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见到了此项规定。关于这点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即使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也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并且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包括诊断证明书等),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不孕症”的凭证;三是“依法收养子女”是指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取得《收养证》的行为,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私自收养行为,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取消了“一个”的限制,即依法收养的子女数没有严格限制,只要属不孕症,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后怀孕的均可申请再生育。
《省人口与条例》规定,患不孕(育)症、合法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一个子女。在办理收养手续期间意外怀孕的夫妇,也适用该规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一方系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那要看收养是否合法,双方是否能出具相关不孕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合法生二胎处理,可以生。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再生育,适用二胎生育条件。所以,夫妻收养小孩后应该是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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