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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市经营燃气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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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气管理部门申请。其次,申请煤气经营许可的,应向发行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煤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营、维护和修理等人员身份证明,取得的有效期内煤气经营者专业训练审查合格证明书(四)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场所等)的产权证明书或租赁协议(五)煤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和备案件)实施煤气经营区域的具体规划方案(七)。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定金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气管理部门发放煤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二)气瓶充装后未封口或者气瓶充装后未标明经营者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的;(三)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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