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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首先我们一定要知道国有土地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把国有土地的权利和义务也一并转让,而且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需要登记的,因此在转让使用权的时候,也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经过上文的解答之后,大家应该已经知道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登记证(原件); 5、国土和建设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国有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 8、建设部门出具建筑物面积核定资料; 9、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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