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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回购合同是以股权质押为基础演化出的创新合同。相对于股权质押而言,股权质押回购合同不仅包括了股权质押业务签订的合同,同时还是先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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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质押股权时,需要登记质押合同,登记后股权质押生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量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质量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股权质量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质量登记机构。第四条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包括:(一)质押人和质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质押股权的数额。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出质的股权。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前,不得申请股权质押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质押的,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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