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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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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公租变更租赁人条件:1、原租赁人死亡或转移2、与原租赁人同一户籍的3、原租赁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租赁人同居2年以上的第5、没有其他住宅。公租变更承租人准备资料。(一)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儿童、父母等共同签订的户口协议公证书;(六)户口申请书。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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