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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能否继承承租期间的住房使用权及承租人死亡的情况

2022-03-06
上海王女士【解答】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而不是产权,不存在继承一事。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来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所以在承租人过世后,你们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承租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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