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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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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将房屋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对外进行销售,销售时由转让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售房收入汇入受让方账户,而售房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可以自由确定销售的价格,如果销售价格高于受让价格,则其赢利;如果销售价格低于受让价格,则其亏损;如果房屋未售出或者未全部售出,则由其无条件买断。此类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命名为包销合同,但符合包销的法律性质。即使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类合同纠纷作出明确规定,但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包销 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 (2)代销 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 (3)余额包销 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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