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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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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XX)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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