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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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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股权由夫妻协议处理。双方就转让股权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协商不成或者市场价格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双方都想继续经营该企业,但是因为夫妻双方的矛盾让该企业已经丧失了共同经营的基础。在离婚时,法院会建议考虑分立企业。遇到不适合分立的情况,会根据有利于夫妻双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参考夫妻双方的经营能力、对企业贡献大小等因素,将公司判给任意一方。但要注意的是,取得企业所有权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对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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