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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费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
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另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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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三)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的相关知识:退职待遇包括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各地规定也不太一样,你参考下下面的内容:一、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项目 1.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2.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怃恤费。二、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 1.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其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为:死亡人员供养1人的,为6个月;供养2人的,为9个月;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另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死亡的情况: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3;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9;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2;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8;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5;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8;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6;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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