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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利息税的实施办法,储蓄利息所得应该按照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刘丽坚举例分析说,某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而2007年8月15日~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利息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她同时指出,由于这次调整的是储蓄存款利息,不涉及企业债券利息,《》从1994年1月1日公布实施以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一直都是按法律规定要征税的,所以债券利息不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针对网友提出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率与调整的实际税率不一样如何协调的问题,刘丽坚表示,利息税税率调减后,外籍储户确实会遇到这个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协定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我国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后,对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人,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也应该统一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利息税实施时间定在8月,主要考虑的是银行操作和税务操作上的问题。因为减征利息税,银行需要对相应的软件进行更改、调试,还要做一些相关的准备工作。税务机关也需要与银行配合对相关征收管理程序作出调整。调整利息税涉及广大储户,根据以往的经验,每次利息税调整储蓄业务量上也会有一定的变化。为了避免调整利息税在操作程序上的不协调、不配合的问题,所以给银行以及税务机关都留下了一定的准备时间。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如果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限度,超过的部分同样不予保护。 上述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年21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此显而易见,如果你咨询的借款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可以理解为高利贷,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明知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理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障碍、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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