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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具体如下: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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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离婚时都会针对财产分割提出各式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起源大多都是因为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所导致的,那今天就来给大家说一说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是约定无效的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规定我就不说了,说些实际操作层面的。诉讼请求简单点就可以了: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XXX由XXX抚养,由XXX支付抚养费用;(子女未成年的话有此要求)3、请求依法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至于是分割股权,取得股东资格,还是股权直接变现,这个可以在诉讼进程中逐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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