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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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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女婴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区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若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物业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风险提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高空抛物的可能性的存在应该充分预估,同时应该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就很有可能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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