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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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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你儿子和甲的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学校需证明无过错可免责。
有一初中生,在学校的宿舍里和同班同学互相嬉戏,甲同学无意中用手中的钢条(从宿舍门头上取下的,长约50公分)划到了乙同学左耳根,当时甲同学出钱为乙同学做了X光,事发三天后又到医院做了CT检查,结果均无异常,但五天后,乙同学精神有点不太正常,到医院住院,经医生诊断为应激性精神障碍病,为此乙方要甲同学为其承担其住院的全部费用.现在乙方也告上了法院,请问哪方要负责,学校有没过错你们会怎样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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