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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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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又采取其他措施或者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八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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