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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风险是什么(一)经济适用房易误导购房者提前消费。自从推出经济适用房之后,有钱的、没钱的都想通过购买房地产达到梦寐以求的愿...
1、经济适用房易误导购房者提前消费。自从推出经济适用房之后,有钱的、没钱的都想通过购买房地产达到梦寐以求的愿望。从而买房热度迅速升温,扭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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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易误导购房者提前消费。自从推出经济适用房之后,有钱的、没钱的都想通过购买房地产达到梦寐以求的愿望。从而买房热度迅速升温,扭曲了一些人对自己购房能力的估计,产生超乎偿还能力的提前消费。(二)经济适用房销售和购买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买卖。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改善一般居民居住条件而推出的,购买应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就不能享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即使买了也很难办理到房产证。(三)经济适用房违背市场规律。在当下的中国城镇,住房绝对属于奢侈品、稀缺品,姑且不论经济适用房能否到真正的穷人手里,以公平的名义用财政税收来补贴穷人来进行奢侈消费、实现拥有住房的梦想,而社会的中间阶层却在为高涨的商品房价格而绝望,这显然不是真正的公平。这种违反市场规律的住房制度,必然是低效的。
1、有法律风险,且产权持有比例不同,法律风险亦不同。 2、经适房取得产权证书后,是可以过户的,转让经适房在契税之外,还需缴纳相同地段土地出让收益50%及房屋公摊面积费用。这些费用的承担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实际上在当前卖房市场下,一般都是购房者承担。 3、经适房交易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风险较多,交易者在不具备专业知识及对交易方信誉很难确定的前提下,易滋法律纠纷,不建议购买。
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以上三种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 2、未满5年即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回购。 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3、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 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政府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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