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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
工会、XX、妇联和XX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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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15日;晚育的增加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第一胎。
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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