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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结婚的附条件的赠与,是可以退的,但是只限于三种情况,比如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或者已结婚未居住在一起,或者给付彩礼导致对方婚前困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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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女方家长就是那种好吃懒做的人,你跟他女儿也没啥感情,那这样的婚就不要结了,毕竟亲缘关系你也买不断,以后有事还是要找你,而那三十万买断关系的做法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彩礼就是个诚意,十几万都不想花,今后有啥能力养自己女人和孩子,就更别说丈人和丈母娘了,所以没钱就别那么早想着结婚,没事想想咋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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