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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就是个诚意,十几万都不想花,今后有啥能力养自己女人和孩子,就更别说丈人和丈母娘了,所以没钱就别那么早想着结婚,没事想想咋挣钱。
如果感情很好,礼金要求又不高的话还是可以接受的,毕竟这方面的习俗还是有的。如果礼金要求超出了预期或者承受能力的话,建议协商解决,毕竟感情第一,不要伤了和气。如果感情自我感觉都不牢固,建议三思而后行,毕竟婚姻不是儿戏,感情不能以礼金多少来衡量。另外,也可以选择与女方协商礼金的形式,进行婚前财产公正,明确约定礼金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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