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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执行的启动来自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股权的执行发生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而民事强制执行是申请人的申请为要件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申请,法院是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的执行,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有关规定如下: (1)与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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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内容包括: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最高法院关于消极执行的过程就是上面所提到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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