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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行贿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人民法院 暂缓执行决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担保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以……(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期限等)提供担保,该担保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暂缓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或具体执行行为),暂缓执行至××××年××月××日。 被执行人在暂缓期满后仍不履行的,或者被执行人、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本院将依法执行担保财产。 ××××年××月××日 (院印)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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