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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误区之—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和子女签

2021-01-22
石家庄某区孙老汉年近七旬,老伴早逝,有一儿一女。现孙老汉年迈多病,需人照顾。女儿远嫁外地,对其照顾多有不便。儿子同意独自扶养老人,但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孙老汉所有的房子留给自己。女儿表示同意,自愿放弃房子的继承。   石家庄继承律师解答: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由于孙老汉的儿子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所以孙老汉与其儿子之间不能签订这种遗赠扶养协议。   另外,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允许附随任何条件,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也不可以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因此,即使孙老汉一家签订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律师建议孙老汉一家就如何分担赡养义务订立赡养协议,女儿离家较远,可由儿子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但女儿也要尽一定的赡养义务。关于孙老汉的房子,可以由孙老汉通过遗嘱的形式决定给谁。

相关法规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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